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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迫调岗,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03-28 来源: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BJ002 浏览量: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腾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常某(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案情

吕某于2019年6月1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吕某为销售员岗位,同时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2021年9月24日,公司通知吕某到公司郊区某店工作,吕某表示每天通勤过远,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仍在原店工作未能成功,并且公司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工作微信群里通知将吕某调到郊区某店,以此来强迫吕某前往工作。吕某以公司无理由调岗,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吕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做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0元。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调店通知后,劳动者明确予以拒绝。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与劳动者就调店事宜达成协商一致,且无法证明调店的合理性。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要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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